(2015)中中法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小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151-1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小娇,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小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中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处:陈小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伍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陈小娇未履行上述财产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小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金 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晓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