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廿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米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8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米某某,男,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债务已全部折抵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350元。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