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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观华与陈小英、吴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观华,陈小英,吴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张观华,男。被执行人陈小英,女。被执行人吴观全,男。申请执行人张观华与被执行人陈小英、吴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小英、吴观全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观华借款本金420万元并支付利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英、吴观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小英、吴观全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案查封了原吴观全所有的现为第三人陈秀妙名下的周宁县房产。该房产的转让已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所撤销,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拍卖之后参与分配拍卖款或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舒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