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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1206号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延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已经结婚五年,并育有一子取名李某甲,被告在婚后五年中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三、结婚用品被告出资的归被告所有,原告出资的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1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张某在庭审中主张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李某同意抚养,但主张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张某现每月打工收入大约1500元左右。另查明,原告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美的空调1台、英克莱电动车1辆及床单10床,上述财产现均在被告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张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某在庭审中主张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抚养,被告李某亦同意抚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原告张某工资收入较低,结合其实际生活收入并参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400元。已查明的原告个人财产美的空调一台、英克莱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庭审中主张其个人财产还有18床床单在被告处,被告李某仅认可有10床床单在其家中,故本院依法认定上述10床床单归原告所有,剩余8床床单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被告称原告应返还其婚前赠送的金项链1条、金耳钉1对、金戒指1个,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婚后有共同存款6万元,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述本院不予确认的事实,待原、被告有证据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2012年2月8日出生)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李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三、在被告李某处的原告张某婚前个人财产美的空调1台、英克莱电动车1辆、床单10床归原告张某所有,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物品交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