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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2牛继峰与徐南盛,XX娇,XX开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继峰,徐南盛,XX娇,XX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牛继峰。被执行人徐南盛。被执行人XX娇。被执行人XX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徐南盛、XX娇、XX开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强(兼)第1页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