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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特清预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联合华延商业中心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特清预初字第02210号申请人北京联合华延商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侯崇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碧瑄,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传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5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刘连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浩,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月28日,申请人北京联合华延商业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对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北京联合华延商业中心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合法持有被申请人25.79%的股权。2012年12月3日被申请人经营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召开股东会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清算组自2012年12月3日成立以来,除了与被申请人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相关的清算决定外,涉及清算工作的所有重要事项均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包括:清算组至今未依法公告通知债权人;至今没有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合法有效的清算方案;至今不确定清算的合理时间;虽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但由于部分股东不配合导致中介机构至今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审计与评估报告;对于涉及清算重大事项的决定,部分股东均以上级领导不批准或不敢批准为由拒绝签字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被申请人的清算自2012年12月3日以来长达2年多时间仍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申请人认为清算组怠于清算的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的清算工作无限期延长,已构成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部分股东作为国有企业对清算中的重大事项不愿或不敢做出有效决定,导致清算工作无法实质性推进,已经形成清算僵局。故申请法院对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申请人北京联合华延商业中心系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被申请人25.79%的股权。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截止至2012年12月3日届满,同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了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决议。但清算工作至今无实质性进展。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未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由于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各股东对剩余财产分配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自行清算出现僵局,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推进。现各股东一致同意由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清算。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做出有效决定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人北京联合华延商业中心作为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被申请人自行清算出现僵局后,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于法有据,且被申请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北京联合华延商业中心对被申请人北京美洁华延商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爱京代理审判员  王海超代理审判员  王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