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水石,系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水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1987年4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石某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随着家庭琐事逐渐出现,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双方一直在争吵、打骂中度过,被告殴打原告已成家常便饭。2011年,被告将原告打出门,无奈原告在外租房子至今。月初,被告也将女儿打出门,打孩子也是家常便饭。原、被告之间已无感情而言,被告无休止的家庭暴力给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父女关系蒙上了阴影。故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石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不属实。原告家人从开始就干涉原、被告的家庭生活,原告有事跟原告母亲、弟弟商量,不跟被告商量,自作主张。原告称被告家庭暴力不属实。因为原、被告之间还有个女儿,女儿还要找对象,为了姑娘,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石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结婚至今已二十多年,且生育一女,双方存在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生活中出现家庭矛盾都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节。被告称原告主张不属实,原告对其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故对于原告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表示因为女儿,不同意离婚。由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应当给被告,也给自己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彼此信任、相互包容、理解,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英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