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刘某某离婚纠纷的(2006)邯县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邯县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