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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门秀芳与朱建彬、李法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秀芳,朱建彬,李法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门秀芳,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斗,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彬,居民。被告李法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崔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门秀芳与被告朱建彬、李法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门秀芳于2015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秀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门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