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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