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36号深圳王合台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城业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陈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大安。委托代理人唐丽渊,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