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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项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61号原告:项某。被告:方某。原告项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