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项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61号原告:项某。被告:方某。原告项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