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英明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张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明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张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160—1号原告英明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明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张振华送达诉讼文书,需转公告送达,依法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爱国审 判 员 韩 丹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