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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毛润生诉姚皓天、孟靖釜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润生,姚皓(浩)天,孟靖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毛润生,男,2007年2月27日生。法定代理人毛书军,男,1968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皓(浩)天,男,2007年10月2日生。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姚良发,男,1979年2月3日生。被告孟靖釜,男,2007年8月22日生。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孟兆斌,男,1963年2月1日生。原告毛润生诉被告姚皓天、孟靖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润生及法定代理人毛书军、委托代理人唐俊、被告姚皓天及监护人姚良发、被告孟靖釜及监护人孟兆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5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毛润生和被告孟靖釜两人在孟家门口玩耍时,被告姚皓天和姐姐跑过来约毛润生、孟靖釜一起到不远的文化馆院内玩耍。在文化馆内有一座石狮,毛润生看石狮有点高,不敢向上爬。这时,姚皓天对其说:“要是爬上去,你要多少钱我给你多少钱”。在姚浩天的怂恿下,毛润生爬上了石狮。当毛润生、孟靖釜、姚浩天三人同坐在文化馆院内的石狮上玩耍的过程中,姚皓天突然对孟靖釜说:“你把毛毛推下去,要不就不跟你玩了,只和毛毛玩。”孟靖釜在姚浩天的唆使下使劲把毛润生推了下去。毛润生被推后摔到在地,造成左胳膊当场骨折。后毛润生被孟靖釜的父亲孟兆斌送到桐柏县人民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数千元。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7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毛润生及其父亲毛某某的户口薄(非农业家庭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经营者姓名为毛某某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原告在桐柏县医院住院的住院证、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各一份。4、原告的医疗费票据六张及病人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患者日费用清单。5、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6、鉴定费票据一张,计款700元。7、交通费(含去南阳鉴定包车费)票据6张,计款700元。8、孟兆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孟靖釜在姚浩天的教唆下,把坐在同一石狮上的原告推下摔伤。被告姚皓天辩称,姚浩天不应赔偿,原告诉称是姚皓天怂恿别人将毛润生推下石狮不属实。当时是原告、孟靖釜、姚皓天及姚皓天的姐姐在一起玩,原告摔伤了,从人性上出发拿点礼物看看可以但不应赔偿。原告联同被告孟靖釜两家共同陷害,孟靖釜推的,孟靖釜应该赔偿。被告姚皓天为支持其辩解,提交证人姚亚鲜出庭作证证言。被告孟金釜辩称,姚皓天及其姐姐到我门前喊毛润生、孟靖釜去文化馆玩,孟靖釜父亲孟兆斌进行了阻止、警告,但等孟兆斌买完面条回来后发现毛润生、孟靖釜没见了,就去找,没找到回门口时看见姚皓天及其姐姐回来了,然后毛润生、孟靖釜回来,毛润生哭着说是姚皓天姐俩叫孟靖釜把他从狮子上推下来摔断了胳膊。孟兆斌看摔的严重连忙把毛润生送往医院。孟兆斌从医院回来,看到孟靖釜哭。孟靖釜说因为他给毛润生妈妈说是姚皓天姐俩让推的,姚皓天姐姐就骂他,姚皓天用电线打他。姚皓天姐俩共同唆使、胁迫孟靖釜侵犯毛润生人身安全。孟兆斌花了两千多元,应由肇事一方的监护人补偿。孟靖釜只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被告孟靖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庭2015年5月4日通过电话询问姚皓天母亲制作了电话笔录,询问原告毛润生法定代理人毛书军、被告孟靖釜法定代理人孟兆斌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告姚皓天是否教唆、威胁了孟靖釜让孟靖釜推毛润生。原告毛润生诉称被告姚皓天教唆、威胁孟靖釜让孟靖釜推,被告姚皓天不予认可,被告孟靖釜陈述与原告一致,被告姚皓天辩称原告联同被告孟靖釜两家共同陷害,但法庭询问被告姚皓天母亲毛润生、孟靖釜两家有无特殊关系、利害关系时,姚皓天母亲回答:“我不知道,那时我租孟兆斌的房子,后来因为这事我们不租了,其中好像毛书军的一个亲戚想租。具体两家有无关系我不清楚,我也没说他们串通,你们别再找我,我也不会去,这事与我无关。”从姚皓天母亲陈述中可知姚皓天母亲并不知道毛润生、孟靖釜两家有利害关系,被告姚皓天提交了证人姚某甲出庭作证证言,但姚某某系其姐姐,有利害关系,无其它证据印证,不足以采信;同时,被告姚皓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家有利害关系能导致两家共同陷害姚皓天,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姚皓天该辩称,对原告毛润生、被告孟靖釜的一致陈述予以认定,即姚皓天教唆、威胁了孟靖釜让孟靖釜推毛润生。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7月5日下午,原告毛润生、被告孟靖釜、姚皓天都在文化馆院内玩,姚皓天喊毛润生、孟靖釜上石狮子上玩。三个人都是爬上石狮子再按顺序一个一个往下蹦,毛润生在最前面,孟靖釜第二,姚皓天在最后。三人玩的过程中,在石狮子上姚皓天教唆、威胁孟靖釜让孟靖釜推毛润生,孟靖釜推了毛润生,致毛润生摔下石狮子。孟靖釜的父亲孟某乙闻讯将毛润生送往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7月12日,原告花费医疗费5571.56元。出院诊断:左肱骨髁上骨折伴神经损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每周复查,适当正确功能锻炼,听候治疗指导,需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2014年7月24日、8月16日、10月14日原告花费放射费、治疗费等578.04元。2014年11月20日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2014)临鉴字第58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毛润生左肱骨髁上骨折术后伤残程度已达九级。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另查明,被告孟靖釜的父亲孟某某已垫付2000元。被告孟靖釜、姚皓天无个人财产,原告毛润生为城镇居民。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玩从石狮子蹦下的游戏时,原告在最前面,被告孟靖釜排第二,被告姚皓天在最后,姚皓天教唆、威胁孟靖釜让孟靖釜推毛润生,孟靖釜推了毛润生,致毛润生摔下石狮子,原告受伤致残,姚皓天教唆、威胁孟靖釜,孟靖釜推原告使原告受伤并致残,姚皓天、孟靖釜对原告的摔伤均存在过错,其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姚皓天、孟靖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二被告监护人姚良发、孟兆斌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玩的游戏(从石狮子上蹦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被告姚皓天的监护人姚良发、被告孟靖釜的监护人孟兆斌应分别承担25%、55%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5571.56元+578.04元=6149.60元;2、护理费: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28472元/年÷365天×8天=624.04元,原告请求两人护理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本院不予支持;3、营养费:8天×10元/天=80元;原告请求出院后的营养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10元/天=80元;5、残疾赔偿金: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原告请求按22398.03元计算,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22398.03元/年×20年×20%=89592.12元;6、交通费:酌定50元,原告提交的2014年10月8日收据非正规票据,本院不予采信;7、鉴定费700元。以上各项共计97275.76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伤残程度等因素,被告姚皓天的监护人姚良发、被告孟靖釜的监护人孟兆斌应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500元、5500元。被告姚皓天的监护人姚良发、被告孟靖釜的监护人孟兆斌应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7275.76元的25%、55%即24318.94元、53501.67元。原告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0000元,二被告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总额超过70000元,原告有权对其权利处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据此,被告姚皓天的监护人姚良发、被告孟靖釜的监护人孟兆斌应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875元、48125元。孟兆斌垫付的2000元应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皓天的监护人姚良发、被告孟靖釜的监护人孟兆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毛润生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1875元、46125元(已扣除孟兆斌垫付的2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姚皓天的监护人姚良发、被告孟靖釜的监护人孟兆斌分别负担485元、1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