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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道坤与张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坤,张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51号原告:张道坤,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现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银峰,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坤诉被告张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银峰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2号楼118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并由张道坤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9号楼1单元-503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银峰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2号楼118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张道坤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9号楼1单元-503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5月12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