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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非诉行审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与李水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李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虎非诉行审字第001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旭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唐震宇,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综合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蒋瑜,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旭东,区长。委托代理人唐震宇,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综合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蒋瑜,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水生,男,1940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虎府征补(20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组织双方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唐震宇、蒋瑜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场参加听证,故视为放弃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苏高新管(2012)26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浒墅关镇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四期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被执行人名下的浒墅关镇下塘北街6号位于本期征收范围内,征收期间虽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苏虎府征补(2014)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在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决定书明确的相关义务,为维护公共利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苏虎府征补(2014)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被执行人将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下塘北街6号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并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执行费用。经审查,因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老镇改造的需要,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苏高新管(2012)26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浒墅关镇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四期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决定对下塘北街、下塘大街、西街弄、园(圆、尤)家浜、东院里、香竹(烛)弄、寺桥弄等范围内的相关房屋实施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70天内,被执行人名下的浒墅关镇下塘北街6号位于本期征收范围内。征收期间虽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苏虎府征补(2014)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4年9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此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书明确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虎府征补(2014)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职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理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水生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以听证审查程序对苏高新管(2012)26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虎府征补(2014)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本次非诉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次征收决定所涉老镇改造系基于公共利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苏虎府征补(20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王 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道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