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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万国平与韩小忠、吴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国平,韩小忠,吴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平。委托代理人万国锋,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小忠。被执行人吴亚萍。原告万国平与被告韩小忠、吴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告韩小忠、吴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万国平借款本金(180000元+(2012年9月12日的本金为100000元,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3月11日按月息2.5%偿还的利息中超过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折抵前述100000元本金)+(2012年11月4日的本金为100000元,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按月息2.5%偿还的利息中超过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折抵前述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自2013年3月12日起本金以上述2012年9月12日利息折抵本金后的本金计、自2013年4月1日起本金以56000元计、自2013年5月4日起本金以上述2012年11月4日利息折抵本金后的本金计、自2013年6月29日起本金以62000元计、自2013年7月9日起本金以62000元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000元,保全费277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6770元,由原告万国平负担1200元,被告韩小忠、吴亚萍负担15570元。因被执行人韩小忠、吴亚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501830元。被执行人韩小忠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亚萍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查封、拍卖韩小忠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本案执行到位69260元。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除已查封未实际控制的登记于韩小忠名下牌号为苏M×××××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韩小忠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拍卖韩小忠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蒋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