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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祥礼与陈丽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礼,陈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民民执字第918号申请人李祥礼,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河南省。被执行人陈丽敏(又名名李敏),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李祥礼诉陈丽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民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民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