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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爱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爱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35号罪犯陈爱平,广西全州县人,原住全州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2000)桂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52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03年4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2005年8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六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4.2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爱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