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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振普与张小刚、张坤霞、张玲霞、张小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普,张小刚,张坤霞,张玲霞,张小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振普,男,194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刚,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坤霞,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玲霞,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霞,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普诉被告张小刚、张坤霞、张玲霞、张小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普于2015年3月份因病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萌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