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振普与张小刚、张坤霞、张玲霞、张小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普,张小刚,张坤霞,张玲霞,张小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振普,男,194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刚,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坤霞,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玲霞,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霞,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普诉被告张小刚、张坤霞、张玲霞、张小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普于2015年3月份因病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萌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