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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晓伟诉董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伟,董全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周晓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国家,曲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军龙,曲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全喜,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原告周晓伟诉被告董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伟的委托代理人吴军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全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伟诉称:被告董全喜从事运输工作,于2013年10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91608元,约定月息2分和发生纠纷后由曲沃法院管辖。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被告拒不给付。故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91608元,并按约定利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全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董全喜因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周晓伟借款91608元,并给原告周晓伟出具了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周晓伟现金玖万壹仟陆佰零捌元整(91608元),利息2分,借款人董全喜,2013.10.8,如有纠纷,在曲沃县人民法院诉讼”。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董全喜向原告周晓伟借款,由借据为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全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晓伟借款916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董全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