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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高元秀、夏志刚、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张君,高元秀,夏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玉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董长霞,系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君,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元秀,男,195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夏志刚,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高元秀、夏志刚、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958.9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