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中法执字第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与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执字第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关于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与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莲塘坝山口管理区鲤麻岭地段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字(93)13021200025号]的盘整补偿款1165023元。继续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二、继续查封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莲塘坝山口管理区鲤麻岭地段除已被盘整收回之外的2902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字(93)13021200025号]。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分。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烈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