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少清与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清,张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清,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无业,住云梦县,被执行人张建锋,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李少清与被执行人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建锋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少清借款60000元。被执行人张建锋未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李少清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少清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少清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鹤龄审 判 员 王长标代理审判员 潘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