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小国、周元良与吴天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国,周元良,吴天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国。申请执行人周元良。被执行人吴天航。原告周小国、周元良与被告吴天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天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国、周元良未实现债权6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天航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9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