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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冯庆厚与何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庆厚,何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庆厚,男,1959年3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昕,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上诉人冯庆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庆厚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庆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庆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庆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庆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