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淑芳与被告苏永奎离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黄某某,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被告苏某某,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