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臣与孟庆飞、刘殿河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臣,孟庆飞,刘殿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飞。原审被告刘殿河。刘臣与孟庆飞、刘殿河健康权纠纷一案,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舍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刘臣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白民二终字第222号判决,刘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的身体损伤现场无目击证人。没有证据证明伤情的来源,法庭没有侦查破案职能。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现在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表明当时情况,刘殿河否认求被申请人帮助申请人打井及乘坐他开的拉水四轮车去打井现场,凭不在现场又与被申请人有血缘关系的孟庆标、刘玉梅证明证实上了拉水车,上车的地点到被申请人出事地点有600多米,且中间过两个弯道,期间的事没人证实,证实不了孟庆飞600米内再没下车。孟庆标、刘玉梅的证言不真实。二人证实是贾英南告之的。贾英南应该在出事现场,也就是说至少两台车在事故现场。郑宝昌在事故现场都没说清事故真相。申请人没有委托刘殿河求人帮工打井,在申请人还没有与刘殿河见面,不知道刘殿河否认被申请人上了拉水车和没有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帮工的情况下,才在医院说了承担责任的话,支付6000元的医疗费,知道是不会理会的。帮刘臣打井的帮工人赵达、刘殿海证明在乘坐刘臣车去打井途中,路过孟庆飞家后院,孟庆飞站在后院,刘臣并没有求他去帮工。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2013年6月18日,孟庆飞乘坐刘殿河驾驶的水车为刘臣打井帮工途中摔伤,上述事实有证人证实、解放军第321医院诊断书和住院病历为凭,能够认定孟庆飞受伤住院的事实。刘臣现虽否认孟庆飞为其帮工,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刘臣应对孟庆飞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驳回。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光宇审判员 :杨剑虹审判员 : 石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