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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苏军浩、陈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苏军浩,陈镇锋,潘伙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地,四会市。负责人梁大鹏。委托代理人程雄坚。委托代理人罗卓均。被告苏军浩,男,汉族,住四会市迳口镇。公民身份号码:×××1811。被告陈镇锋,男,汉族,住四会市迳口镇。公民身份号码:×××1811。原被告潘伙华,男,汉族,住四会市龙甫镇。原公民身份号码:×××04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苏军浩、陈镇锋、潘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潘伙华已死亡,随后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5元,减半后收取为42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 毅审 判 员  夏睿娜人民陪审员  张可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