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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虎与天津宏泰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天津宏泰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王虎,农民。被告天津宏泰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4区161号。法定代表人李恩洪。原告王虎与被告天津宏泰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说明,该公司已被注销,故无法参加诉讼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天津宏泰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核准注销。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令玲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代理审判员  刘永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郭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