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五执补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程海菊与代彩侠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菊,代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程海菊,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代彩侠,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彩侠在中国农业银行固镇濠城分理处的存款771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