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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16-1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1号南宁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铺面。负责人李灿前,副行长。被申请人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惠容。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广西恒矿钢铁有限公司、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463390.27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98号金沙万绿园一区别墅35号、38号共二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5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