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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韩文彬。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振通,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某乙,学龄前儿童,系被告刘某甲之子。法定代理人:刘某甲。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全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玲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