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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临安市康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康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843号原告:临安市康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虹桥村(大王岭)。法定代表人:钱康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赟,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公路267号。法定代表人:蒋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康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市康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