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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康伟与唐海港、陈宁强、陈娣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番禺礼植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伟,唐海港,陈宁强,陈娣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番禺礼植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249号原告:陈康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黎淑欢。委托代理人:李新蓉。被告:唐海港,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宁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娣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委托代理人:朱敏凤。被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番禺礼植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公路(河村路段)281号首层。负责人:刘国斌。被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路自编899号。法定代表人:高汤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伟诉被告唐海港、陈宁强、陈娣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番禺礼植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伟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6元,由原告陈康伟负担。审判员  吴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舒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