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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喜冰与张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喜冰,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吴喜冰,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龙,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吴喜冰与被执行人张龙抚养费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2)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喜冰与被执行人张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龙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2)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