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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行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渑池县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渑池县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渑行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郭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渑池县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西段。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建罚决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渑池县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被执行人渑池县韶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