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088458-1,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巧国,总经理。被告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546903-3,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十字街27号。法定代表人许楚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德文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