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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宇与杨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何某,男,1964年7月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左昌勇,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冯燕平,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5.5元,由原告���某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