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建忠诉被告新沂市时集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忠,新沂市时集镇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蒋建忠。委托代理人马洛阳、马晓晓,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时集镇政府,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法定代表人张静,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田成海,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忠诉被告新沂市时集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