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清原与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原,陈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王清原,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小彬,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原与被告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原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由原告王清原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