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清原与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原,陈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王清原,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小彬,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原与被告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原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由原告王清原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