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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高堂与被告胡长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高堂,胡长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董高堂,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长命,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高堂与被告胡长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高堂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高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高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高堂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