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高堂与被告胡长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高堂,胡长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董高堂,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长命,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高堂与被告胡长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高堂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高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高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高堂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