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部承德培训基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商务部承德培训基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弘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部承德培训基地。法定代表人陈龙海,主任。上诉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更不存在约定管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租赁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