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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水源与李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源,李俞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曾水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响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俞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水源诉被告李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24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本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大世纪水山缘X栋X单元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号)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李俞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4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曾水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大世纪水山缘X栋B单元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雨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