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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爱东等与郑爱国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爱东,顾新蕊,郭荣怀,郑爱军,郑爱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爱东,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新蕊,女,1991年7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荣怀,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爱军,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爱国,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上诉人郑爱东、顾新蕊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328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爱东、顾新蕊于2015年5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爱东、顾新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爱东、顾新蕊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