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洪建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建,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李洪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建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洪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李洪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