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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洪建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建,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李洪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建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洪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李洪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