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白天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白天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本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该行职工。被告白天均,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与被告白天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对被告白天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自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