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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汩行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争、杨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汩行审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何争,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被执行人杨英,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汩罗市征决(2014)第X2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何争、杨英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628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被执行人何争、杨英违法生育的事实,作出了汨罗市征决(2014)第X2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该决定书未依法定程序送达给两被执行��,没有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汩罗市征决(2014)第X2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马 雁人民陪审员  彭俊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