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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10号��告:李某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盛某某,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