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盾、毕雪峰与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41号原告:王盾,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毕雪峰,女,汉族,1960年12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张晨,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嫦梅,女,回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盾、毕雪峰与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盾、毕雪峰撤回对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